一卡通合同违约
发布日期:2019-03-1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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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
8.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,改正不及时、无效果或者改正已无必要的,解除本合同;同时,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至少按合同总费用的 0.5 %支付违约金,甲方能证明损失高于违约金的,乙方应赔偿全部损失:
(1)乙方提供的开发成果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;
(2)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侵犯第三人合法权利的;
(3)甲方要求乙方调换服务人员超过 5 次的;
(4)乙方将甲方的注册信息、登陆信息、存储信息、浏览信息泄露的;
(5)未经甲方书面同意,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于任何第三方的。
8.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开发的软件,如乙方迟延交付,每迟延一日,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0.8 %的违约金,累计超过 90 天的,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。
8.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或金额向乙方支付费用的,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。
第九条 不可抗力
若发生不可抗力,当事方应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。若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,当事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不需承担违约责任。
第十条 通知条款
10.1合同各方为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的函件、通知等文件,除可即时由对方授权代表或指定收件人签收外,均应以EMS(其他快递)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各方的指定收件地址发出。以EMS(其他快递)自文件寄出之日起3日期满即视为送达,各方确认本条款约定的地址可作为司法送达地址(即作为仲裁或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);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,以发送方“邮件系统发送成功载明的时间”为送达时间。
10.2任何一方变更地址、收件人、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的,应当及时向本合同其他方通知变更事项,未及时通知的,其他方按原信息送达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。